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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泽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16 浏览次数:3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尚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自媒体及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准确、完整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披露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披露:

  (一) 基金会名称、简介、使命、宗旨、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 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信息(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四)基金会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联系信息,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六)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基金会开展慈善项目的信息(如有公开募捐的情况也应公开);

  (八)基金会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等即时信息;

  (九)基金会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十)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二)按年度公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十三)基金会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披露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以及捐赠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简历等;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渠道

  第八条 信息披露内容可选择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统一信息平台等。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由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说明及澄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尚泽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二)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对已披露的内容归档保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审定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披露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

  (二)宣传专员负责对基金会披露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基金会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秘书处参与信息披露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及秘书处全体人员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第3次(2019年2月1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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